1905 年,在派维斯奇诉新英格兰生命保险公司案(Pavesich v. New England Life Ins. Co.)中,佐治亚州高等法院认为“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展现他自己,这是自由权的一部分”,判决被告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。这是美国第一个正式保护隐私权的案件。
1964 年,Prosser 将大量的侵犯隐私权的判例进行了归纳,形成了对隐私权案件的四分法:
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隐私Intention upon seclusion
窃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Appropriation of name or likeness
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的私生活Publicity given to private life
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Publicity given to unreal image
这一分类,得到了美国学术界的普遍认可,即隐私权包含了以下民事权利:侵犯隐秘、滥用肖像、公开揭露和扭曲形象。